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下称“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促进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的社会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4]16号)(下称《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佛科[2014]96号)和《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资金从风险补偿基金中安排,每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上年底余额的10%。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于每年初编制预算,经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风险补偿基金中提留。
(一)若当年度实际贴息资金总额少于年度计划贷款贴息资金总额的,以实际发生贴息总额为准,剩余部分贴息资金返回风险补偿基金运作;
(二)若当年度申请贴息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计划贴息资金总额的,以年度计划贴息资金总额为限,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具体分配机制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三)若风险补偿基金因风险预警暂停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时,贷款贴息业务同步暂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是指根据《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对借款企业在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贷款予以部分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范围与要求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扶持对象为获得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贷款,且在贷款期内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没有出现违约并本息结清的企业。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仅补贴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六条 每个借款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单笔贷款申请贴息年限连续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的贷款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贴息流程
第八条 每年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分两期,以半年为一期。
第九条 借款企业还本付息后,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贴息申请。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办理流程
(一) 发布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初,通过市科技局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通知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借款企业可对在截止日前已结清本息的贷款申报贴息。
(二) 企业申报
借款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提交基金管理人申请贴息。
(三) 受理审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借款企业申报资料后,联合合作银行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要求合作银行出具企业贷款还款反馈函,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和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复核审议。
(四)复核审议
市科技局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贴息的借款企业名单及申报资料后,进行复核或组织专家评审议定拟贴息企业名单,提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五)挂网公示
市科技局对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贴息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向基金管理人下达贴息拨付通知。
(六)资金拨付
基金管理人收到市科技局下达的贴息拨付通知后,出具同意贷款贴息通知书,由风险补偿基金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
(七)贴后报备
基金管理人完成贴息资金拨付后,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贷款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贴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银行借款合同;
3、借据;
4、企业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利息单);
上述第2-4项材料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原件待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贴息流程公开透明,实行贴前审核,贴中公示,贴后备案的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对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申报证明材料,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经查证属实,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项,并永久取消申请本细则所赋予的贷款贴息资格,同时将不良信息予以公开披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