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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新亮点 客户受惠将更多
――我社进行2005年第四季度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

发布时间:2006-01-06 信息来源:
   2005年12月20日我社进行了第四季度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并于12月21日完成了利息入帐。本次计结息与以往相比,计结息的对象大致相同,但计结息的时间、计息方法、客户的利息收入则有所不同。主要表现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采用积数计算法计算利息,结息日由原来每年6月30日改为每季末月的20号;定期整存整取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客户的利息收入较以前有所增加。 根据有关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我社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包括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个人银行结算存款)采用积数计算法计算利息,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积数,以每季度末的20号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入帐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号,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算积数×日利率;定期整存整取(包括个人及单位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方法计算利息,在约定的存期内,按照约定存期的年利率或月利率进行计算,超出约定存期的部分,按照超出的实际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进行利息计算。对于在2005年9月1日前已经逾期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在9月21日前逾期部分按会计天数计算利息,9月21日以后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支取利息=到期支取利息+本金×逾期月数×活期存款月利率+本金×逾期零头天数×活期存款日利率。 本次计结息是我社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第一次按实际天数进行季度结息,定期整存整取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由于采用这两种方法计算利息后,人民币个人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超出约定存期的计息天数由会计天数变为实际天数,使计息积数不同程度得到增加。所以,在利率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利息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客户得到的实惠则更多。下面举例说明: 假如某客户在2005年12月21日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某网点存入10000元本金,2006年12月10日办理销户,计算客户实际可获多少利息?(保留至分位,不考虑利息税问题,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年利率为0.72%) 1、按原计息方法(会计天数)计算: ①2006年6月30日结息日 利息=10000元×190天×0.72%/360天=38(元) ②2006年12月10日销户 利息=(10000元+38元)×159天×0.72%/360天=31.92(元) ③利息合计=①+②=38元+31.92元=69.92(元) 2、按现计息方法(实际天数)计算: ①2006年3月20日结息 利息=10000元×90天×0.72%/360天=18(元) ②2006年6月20日结息 利息=(10000元+18元)×92天×0.72%/360天=18.43(元) ③2006年9月20日结息 利息=(10000元+18元+18元)×92天×0.72%/360天=18.47(元) ④2006年12月10日销户 利息=(10000元+18元+18元+18元)×80天×0.72%/360天=16.09(元) ⑤利息合计=①+②+③+④=18元+18.43元+18.47元+16.09元=70.99(元) 以上两种计息方法的利息差额=70.99元-69.92元=1.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