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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征信权益 你我共同维护

发布时间:2023-06-01 信息来源:
  

 

背景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十年来,《条例》对保障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您的征信权益,法律有保障
一、同意权
《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二、知情权
金融机构在将您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应当告知您,您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了解自身信用状况。
《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三、删除权
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您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信用报告就不再展示了。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救济权
当您发现征信信息是错误或遗漏的,可以申请征信异议。当您发现征信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申请征信投诉或法院诉讼。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征信权益,谨防有陷阱
“征信修复”诈骗手段多样
诈骗手段一:
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改善信用状况的心理,谎称帮助信息主体删除、修改征信系统中的负面信息,骗取钱财,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二:
不法分子帮助信息主体伪造文书、钻金融机构业务漏洞,以恶意逃废债或骗取信贷为目的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三:
利用社会大众急于挣钱的诉求,谎称“征信修复”是新兴产业,以举办“征信修复培训班”为名实施诈骗。
诈骗手段四:
冒充互联网平台客服,声称账户异常、贷款额度异常,或者以帮助注销贷款、违约金、利息费等实施诈骗。

应对征信诈骗,牢记“一不三要”
陌生来电不轻信
互联网平台客服不会使用个人手机号或其他非官方社交方式联系客户。在接到这类电话时,不要轻信;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平台官方客服电话核实。
注销账户要警惕
任何机构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遇到关闭或注销账户的要求应提高警惕。
共享屏幕要道慎
添加好友共享屏幕是虚假征信类诈骗的固定套路,不要轻易下载视频聊天或屏幕共享软件与陌生人聊天,以防个人信息泄露。
转账借贷要拒绝
对于陌生人要求操作转账或借贷,坚决不予理会,并拒绝透露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验证码、密码等个人信息。

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应该怎么做?
信用是您拥有的无形财富,需要您在日常生活中慢慢积累。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保持良好信用记录,您可以这样做:
理性消费,适度负债不超限
审慎担保,义务履行勿推辞
记清时间,按时还款莫迟疑
发生逾期,及时还款是正道
重要证件,妥善保管莫外借
电话变化,通知银行早变更
关爱信用,征信报告定期查
了解征信,信用社会大家建